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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禁令”为生鲜乳、饲料生产戴上“紧箍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8 浏览次数:104
  山西省日前制定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六条禁令”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的“八条禁令”,以规范生鲜乳和饲料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行为,保障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在9月26日举行的全省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颁牌仪式上,省农业厅将以上“禁令”制作成责任标牌,对全省500多个生鲜乳收购站和260多个饲料厂进行挂牌监督。
  
  省农业厅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遵守: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禁止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国家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禁止未建立收购销售等各类制度的收购站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和使用“三聚氰胺”、“问题乳粉”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针对饲料生产企业,省农业厅要求: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任何物质,以及农业部明令禁用的物质生产饲料;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禁止与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建立委托生产关系;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禁止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问题乳粉”、“地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省农业厅将统一制作“质量安全责任标志牌”,悬挂于每个生产经营单位,以起警示监督作用。同时,我省对违反“禁令”者,将依法严厉惩处,并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和饲料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守法生产经营,确保不发生重大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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