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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操联合会蹦床评分规则-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7 浏览次数:102

本评分规则对FIG及其成员国举办的所有比赛或锦标赛具有约束力。规则中的斜体字表示对FIG指定的比赛中(如世界锦标赛等),追加条款使用的相应解释与说明。

阅读本规则时,请您参见下列文件:

.FIG技术规程

.技术规程中的第四部分

.FIG对于蹦床、单跳、双人小蹦床的标准规范

.裁判指南和现行规则的有关解释。

.裁判员规程

当本规则中的条款与技术规程发生矛盾时,以技术规程为准。

蹦床

A.总则

1.个人比赛

1.1蹦床比赛包括3套动作,每套由10个动作组成。

1.1.l一套蹦床动作的特点是:动作高,动作之间的连接富有节奏,包含双脚起跳、背弹、腹弹、坐弹动作,全套动作中间不允许停顿。

1.1.2一套蹦床动作由各种向前、向后的转体或非转体的空翻动作组成。运动员完成全套动作时,要控制并保持好身体姿态、动作技术和高度。

1.2预赛

1.2.1预赛中运动员完成2套动作。第一套动作包含特殊要求,其评分依照本章程第5.1.1款之规定执行;第二套为自选动作依照章程5.1.3款之规定执行。

1.2.1.1各蹦床联合会有权把预赛的第一套动作作为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1.2.2预赛将运动员分成约10人一组,比赛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

在世锦赛或洲际比赛中,预赛也是个人和团体决赛的资格赛。运动员出场顺序和分组按照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第4.4.1.l款之规定执行。

1.2.3预赛可在1.2.4款或1.2.5款中任选一种进行,国际体联正式比赛的预赛按1.2.4款进行。各会员国可选择按照1.2.5款之规定进行其国内比赛。

1.2.4依据第1.2.2款,在下一组开始预赛之前,前一组运动员要连续完成第一套和第二套动作。

1.2.4.1第二套动作的比赛顺序与第一套动作相同。

1.2.5在一场比赛中所有运动员先完成第一套动作,然后再开始第二套动作的比赛。

1.2.5.1根据第一套的比赛情况,在第二套动作的比赛中,得分低的运动员先出场。

1.3决赛

1.3.1在个人决赛和团体决赛中,比一套自选动作。

1.3.2预赛中〈自选动作加上规定动作〉积分前10名运动员(或同步比赛的5对选手)进入决赛。

在世锦赛、洲际赛、世界杯的比赛中,每一小国家允许最多两名(双人同步一对)运动员进入决赛(参见技水规程第4部分中的第4.4.1.2款)。运动员决赛成绩的分数从零分计起。

1.3.3决赛中运动员的出场顺序按预赛成绩的相反顺序出场,即得分低的先出场。如遇得分相等,则参见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第4.4.1.1款之规定执行。

2.团体比赛

2.1每队由3-4名女运动员或3-4名男运动员组成。

2.2按照规程第1.2.1款之规定,参赛队的每个运动员完成2套动作按照规程的第1.3.1款之规定完成1套自选动作。

2.3计分办法

2.3.1团体得分是按每轮比赛中各队前3名选手得分的总和。

2.3.2在世锦赛和洲际赛的比赛中,预赛中(规定和自选)团体前5名的队进入团体决赛。每队参加团体决赛的3名运动员中,每个运动员要完成一套自选动作,计分从零开始。 团体成绩按照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需4.4.1.2款之规定计算。

3.双人同步比赛

3.1每对同步选手由2名女运动员或2名男运动员组成。

3.2每个运动员只允许参加一对双人同步组的比赛。

3.3依据本规则的第1款之规定,双人同步赛包括预赛和决赛。

3.4参加双人同步赛的运动员,动作开始时必须面向同一方向,并且同时做相同的动作,但空翻转体的方向可不同。

4.优胜者

4.1总分最高的单人、双人或团体为优胜者。

在世锦赛、洲际赛、奥运会、世界杯比赛中,优胜者是指决赛中得分最高的单人、双人或团体队。

4.2根据技术规程中的10.3款项,授予运动员奖牌和名次。

5.整套动作

5.1每套比赛动作由10个动作组成。

5.1.1预赛第一套动作中包括两类动作:即不受规则限制的动作和符合规则中特殊要求的动作。成套动作编排的顺序由运动员自行决定。第一套规定动作只计完成情况得分(参见除本规则第1.2.1.1条款之外的有关第一套动作条款)。

5.1.2如第一套动作的特殊要求有变化,国际体操联合会〈FIG〉的蹦床技术委员会必须在距下一届世界锦标赛举办前至少一年的时间公布其改变结果,并于举办该届世界锦标赛当年的一月一日起执行。

5.1.3预赛中自选动作和决赛中自选动作的计分方法是:完成情况得分加上动作难度分值,为一套动作的总分。

5.2运动员不允许第二次试做。

5.2.1在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明显受到干扰〈器械及外界干扰等客观原因),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重做。因运动员自身着装原因中断比赛,不能视为构成"器械"干扰的范畴。

5.2.2观众的吵闹声、欢呼声、鼓掌及同类性质的情况不构成干扰。

6.运动员和保护人员服装

6.1男子运动员

•无袖紧身衣。

•单色体操长裤,不允许穿黑色或深暗色服装。

•与体操裤同色的蹦床鞋或袜子o

6.2女子运动员

•紧身衣,袖长不得短于臂长的2/30

•蹦床鞋或不得超过踝关节以上白袜子。

6.3比赛不允许佩戴珠宝及手表,但可以佩戴没有镶宝石的戒指。

6.4违反本规则第6.1款、第6.2款、第6.3款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轮比赛资格,由裁判长执行。

6.5团体队

参加团体比赛的运动员或双人同步运动员必须穿统一的服装。违反该规定将取消该队参加团体赛或双人同步赛资格,由裁判长执行。

6.6保护人员

长袖运动衣和体操鞋。

7.比赛卡

7.1预赛第一套动作必须填写在比赛卡上,每一个满足特殊要求的动作用星号注明。自选动作也必须记录在比赛卡上,并标明每个动作的难度值。

7.1.1在国际体联批准的比赛中,比赛卡只能用国际体联承认的术语或数字系统填写,否则将不接受(参见裁判指南)。

7.2比赛卡必须按大会组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交。否则运动员将不允许参赛。记录长负责确保在比赛前2小时将比赛卡交给难度裁判员。

7.3预赛中第一套动作的比赛,运动员必须按比赛卡上所填写的动作进行。否则,依据第21.4.5款之规定,动作每改变一次由每位技术裁判员扣0.1分;依据第21.4.6款之规定,每漏掉一个规定动作由每位技术裁判员扣1.O分(如果第一套动作作为规定动作,运动员所做动作与比赛卡上动作有任何改变之处,将在此处导致动作中断,见第16.1.1款)。

7.4预赛自选动作和决赛中自选动作,允许改变比赛卡上的动作顺序,不予扣分。

8.蹦床比赛的器材

8.1参见国际体联颁布的器材标准。

9.安全要求

9.1参阅技术规程第4部分第5.1款之规定。

9.1.1每位参赛者可以有1-2名教练员上场保护,来替代大会比赛组织者指定的保护员。

9.2.1只有运动员自己的保护者才允许使用保护垫子。

10.记录员和秘书处

10.1在世锦赛、洲际赛、奥运会、世界杯比赛中,必须使用国际体联

认可的电脑软件,记录并打印比赛结果。

10.2由FIG〈国际体联〉举办的所有赛事,承办国应向国际体联秘书长呈交一份完整的成绩册。

10.3总记录长的职责

10.3.1依据规则第7.2款之规定,收集和分发比赛卡;组织比赛顺序抽签工作(参见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第4.4.1.1款)。

10.3.2监督记录员的工作。

10.3.3确定每轮的比赛顺序,决定准备活动的分组。

10.3.4记录技术分、同步分和难度分。

10.3.5监督并检查评分单上的计算结果。

10.3.6确认所有裁判员的评分和每轮比赛的总分。

10.3.7制作每轮比赛成绩单,包括每轮的总分、名次以及全能总分。

11.仲裁委员会

11.1参见技术规程第7.8.1款和第7.8.3款。

11.2在世锦赛、洲际赛、奥运会、世界杯比赛中,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比赛并处理抗议;在FIG举办的其他级别的赛事中,仲裁委员的职能由裁判长行使。

B.比赛方法

12.准备活动

12.1比赛器械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至少2小时摆放在比赛馆内,以保证运动员的准备活动〈参见技术规程第4.11.6款〉。

12.2在预赛和决赛中,每个运动员上网比赛前有30秒准备活动时间,如果超过限制时间,裁判长可指示每位技术裁判员扣该运动员0.3分(见第21.4.4款)。

12.2.1依据规则第1.2.5款之规定,预赛中如果各组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不能完成第一套动作的比赛,则在自选动作比赛开始前,每个运动员或双人允许有30秒的准备活动时间。

12.2.2如果在邻近训练馆里有相同的比赛器械,可以省去比赛前的准备活动时间。

13.比赛开始

13.1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开始比赛。

13.2裁判长发出信号后〈依据第13.1款),运动员必须在1分钟内

开始做第一个动作。否则每个技术裁判员依据第21.4.4款的规定,按下

列标准扣分:

•1分1秒:扣0.1分

•1分31秒扣0.2分

•2分1秒 扣0.3分

由于器材或其它客观原因而超过规定时间不扣分。具体由裁判长决定。

13.3如果动作开始时出现错误,运动员可在裁判长示意后重新开始比赛。

14.动作技术标准

14.1除分腿跳动作外,其它动作都要求两脚和双腿并拢,脚尖绷直。

14.2根据动作要求,动作可用团身、屈体或直体姿势完成。

14.3依据规则第14.7款之规定,除多周旋空翻在转体阶段的身体姿势以外,团身和屈体动作姿势大腿应紧靠上体。

14.4依据规则第14.7款之规定,除多周旋空翻在传体阶段的身体姿势以外,团身和屈体动作姿势双手应抱在膝关节以下部位。

14.5两臂伸直,尽可能地紧靠身体。

14.6对身体姿势的最低要求:

14.6.1直体:上体和大腿的夹角必须大于135度。

14.6.2屈体:上体和大腿的夹角等于或小于135度;大腿和小腿的夹角必须大于135度。

14.6.3团身:上体和大腿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35度;小腿与大腿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35度。

14.7依据裁判指南(半团身和屈体转体姿势)多周旋空翻在转体阶段,可以降低团身和屈体姿势的要求。

15.动作重复

15.1一套动作中不允许重复同样的动作,否则,重复的动作不计算难度。在预赛第一套动作中,出现重复的动作,每重复一次,每位技术裁判员依据规则第21.4.7款之规定,扣运动员1.O分。

15.2空翻周数相同,但采用团身、屈体和直体三种不同姿势,视为不同的动作,不算动作重复。

15.2.1团身和半团身的姿势视为同一种姿势。

15.3 多周空翻(大于360度)的转体度数与翻转周数相同,如果转体在动作空翻的不同阶段,则认为是不同的动作,不算动作重复。

16.动作中断

16.1运动员有以下情况被认为动作中断

16.1.1在规定动作比赛中,没有按规定的动作完成或没有按比赛卡

上登记的动作顺序完成(参见第1.2.1.1)。

16.1.2两脚明显没有同时着网。

16.1.3着网后没有利用网的弹性,立即做下一个动作。

16.1.4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网以外的其它部分。

16.1.5触及保护者或保护垫子。

16.1.6由于不安全因素而离开蹦床。

16.1.7在双人同步比赛中,有一同伴做了不同的动作。

16.1.7.1双人中一人做的动作比另一个快多于半个动作的速度,则被认为是不同的动作。

16.2比赛中出现中断情况,不予评分。

16.3只对在网上完成的动作进行评分。

16.4整套动作中断后,由裁判长决定其最高分。

17.动作结束

17.1整套动作双脚必须有控制地落在网上,并保持身体以直立姿势结束,否则按规则第21.3.2款的规定扣分。

17.2按规则第21.3.2.1款的规定,最后一个动作结束后,运动员应直立站好且至少停止3秒钟。否则,按动作不稳定扣分。

17.3按17.2款之规定,只有在运动员完成最后一个动作并静止站立3秒后,整套动作才算结束。

17.4在单人比赛中,最后一个动作结束后,允许运动员利用网的弹性再做一个垂直跳。

17.5在双人同步比赛中,两名运动员完成最后一个动作后,可同时做一次垂直跳,或同时站网结束。否则,按规定第23.3.3款之规定扣0.2分。

17.6运动员完成的动作如果超过10个,按规定第21.4.3款之规定扣1.O分。中间直体跳算动作数量。

17.7比赛中断时,如果最后一跳是垂直跳,则将其看成比赛结束后的缓冲跳,而不是中间跳。

18.评分

(评分时裁判员使用两类分,‘A型分’:表示成套动作总的难度分值;‘B型分’:一套动作的技术分。一套动作的最后得分等于lA+3B)。

18.1难度值

18.1.1每个动作的难度值,按其翻转周数和转体度数计算。每翻转1周有加分。

18.1.1.1 1/4周空翻〈90度〉…………………………………0.1分

18.1.1.2 每完成1周空翻(360度)追加……………………0.1分

18.1.1.3 1/2转体(180度)…………………………………0.1分

18.1.2侧空翻和没有转体或翻转的动作,没有难度值。

18.1.3既有翻转又有转体的动作,其翻转和转体的难度值相加为该动作难度值。

18.1.4不带转体的单周空翻(360-630度),若以直体或屈体姿势完成,可追加0.1分。

18.1.5以直体或屈体姿势完成的2周或2周以上的多周转体或不转体空翻,若以直体或屈体姿势完成,追加0.2分。

18.2评分方法

18.2.1完成情况分、难度分和同步分均以0.1分为单位进行评分。

18.2.2裁判员必须独立进行评分。

18.2.3裁判长发出信号时,裁判员应及时出示技术分和同步分。

18.2.4裁判长发出信号时,技术裁判员或同步裁判员中的任何一个没有示分,其它裁判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该裁判的评分。具体由裁判长作出决定。

18.2.5技术分的评定

18.2.5.1技术动作的错误扣分,从最高分如10分或由裁判长决定的最高分中扣除。

18.2.5.2在个人比赛中,去掉技术裁判员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3个中间分数的总和即为运动员该套动作的技术分。

18.2.5.3在双人同步比赛中,去掉4名技术裁判员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剩余2个中间分之和即为技术分〈B+B〉。

18.2.6难度分的评定

18.2.6.1难度裁判员根据规则第18.1款计算成套自选动作的难度值并记入比赛卡。

18.2.7同步分的评定

18.2.7.1同步的错误扣分,从最高分10分或从裁判长决定的最高分中扣除。

18.2.7.2同步裁判员的中间分乘以2,即为同步的有效分。

18.2.7.3记录员将同步分加上技术分(参见第18.2.5.3款),即为运动员整套动作的B型分。

18.2.8最后得分的计算

18.2.8.1一套动作得分等于难度分加上技术分。

18.2.8.2记录员计算总分的方法是:三个B型分〈技术分/同步分〉相加后再加上A型分(难度分)。

18.2.9所有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该方法只用于计算一套动作的总分。

18.2.10记录长必须核实成绩单上的总分。

18.2.11裁判长负责决定最后得分的有效性。

C.裁判组

19.裁判组

19.1裁判组的构成 单人 双人同步

19.1.1裁判长 1 1

19.1.2技术裁判员

--单人比赛(1-5号) 5

--双人同步比赛 4

(1号蹦床:1号和3号技术裁判员)

(2号蹦床:2号和4号技术裁判员)

19.1.3难度裁判员(6-7号) 2 2

19.1.4同步裁判员(8号、9号和10号) 3

19.1.5裁判长助理 1 1

19.1.6,总计 9 11

19.2双人同步比赛中,裁判长助理必须站在2号蹦床的附近。

19.3裁判员1-7号必须坐在距1号蹦床5-7米,高出地面1米的裁判台上。

19.4同步裁判员〈8-10号〉应坐在裁判台上或裁判台旁,其眼部应与蹦床网面同高。

19.5如裁判员不遵守规定将被替换。该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若无仲裁委员会,由裁判长决定。参阅技术规程第7.8.1款和本规则第11.2款的内容。

19.5.1如果技术裁判员或同步裁判员中有人被替换,裁判长可以决定该裁判在此前的评分由其它裁判的平均分替代。

20.裁判长的职责

20.1检查器械。

20.2组织裁判会议和根据技术规程第7.9款组织裁判员试评。

20.3安排和管理裁判员、保护人员和记录员。

20.4指导竞赛。

20.5召集裁判组。

20.6决定运动员是否可以重做动作(参见本规则第5.2.1款)。

20.7决定运动员的着装(参见本规则第6款)。

20.8判断保护人员的辅助是否必要(参见技术规程第4部分第5.1款)。

20.9在比赛中断时,宣布整套动作的最高分〈参见本规则第16款〉。

20.10将追加的扣分告诉技术裁判员(参见本规则第21.3款和第21.4款)。

20.11决定裁判员是否及时出示自己的评分(参见本规则第18.2.4款)。

20.12监督和控制所有评分、计算及最后得分。

20.13一轮比赛结束前,对协会正式代表或裁判提出的有关难度值或其它有关技术评分、同步分等数字计算的明显错误,做出处理。

21.技术裁判员的职责。(1-5号)

21.1根据本规则第21.3款之规定,完成情况的评定幅度在0.0-0.5分之间,同时将其扣分写在评分单上(参见裁判员指南)。

21.2根据本规则第16.4款之规定,从裁判长宣布的最高分中减去扣分。

21.3完成情况的扣分

21.3.1动作姿势欠佳,空翻高度、动作的控制缺乏一致性,每个动作扣0.1--0.5分。

21.3.2动作缺乏稳定性或完成最后一个动作结束后出现如下错误(严重错误单独扣分)

21.3.2.1双脚着网但不稳定;或没有保持静止3秒,扣0.1--0.2分。,

根据裁判长的指示对下述情况进行扣分:

21.3.2.2单手或双手触网,扣0.4分。

21.3.2.3双膝、双手和双膝触网、坐网、趴或后躺触网,扣0.6分。

21.3.2.4触及弹簧、垫子、蹦床框架或安全台部位,扣0.6分。

21.3.2.5落或摔倒在弹簧、垫子、蹦床框架或安全台、保护垫上,扣0.8分。

21.3.2.6落或弹出蹦床,扣1.O分。

21.4裁判长指示对下列情形追加扣分:

21.4.1比赛中保护人员或教练员与运动员谈话或给予暗示,每次扣0.3分。

21.4.2在自选动作的比赛中,中间每空跳一次,扣1.O分。

21.4.3根据规则第17.6款之规定,附加动作扣1.O分。

21.4.4根据规则第12.2款和第13.2款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扣0.1--0.3分。

21.4.5根据规则第7.3款之规定,预赛第一套动作的比赛中,比赛卡上的动作每改变一处,扣0.1分。

21.4.6根据规则第7.3款之规定,预赛第一套动作的比赛中,每漏掉一个特殊要求,扣1.O分。

21.4.7根据规则第7.3款之规定,预赛第一套动作的比赛中,每重复一个动作,扣1.O分。

21.5双人同步比赛中,1号和3号裁判员负责1号蹦床的技术评分;2号和4号裁判员负责2号蹦床的技术评分。

21.6双人同步比赛的评分办法与个人比赛相同。

22.难度裁判员的职责(6-7号〉

22.1赛前至少两小时从记录长处领取比赛卡。

22.2核查动作及其难度值,并写在比赛卡上。

22.3根据规则第7.1款和第7.3款之规定,检查第一套动作的特殊要求,并将赛中改变或漏掉的动作上报给裁判长(参见规则第21.4.5-6款)。

22.4根据规则第18.1款之规定,确定每个动作的难度分,并记录在比赛卡上。

22.5根据规则第21.4.2款之规定,比赛中判定运动员整套动作中是否有空跳,并上报给裁判长。

22.6根据规则第16.1.7款之规定,在双人同步比赛中,判定两人是否同时做同样的动作,并上报给裁判长。

22.7出示难度分。

23.同步裁判员的职责(8号、9号和10号)

23.1根据规则第23.3款之规定,在0.0--0.5分范围内对每个动作的同步性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记录在评分单上。

23.2从裁判长决定的最高分中减去扣分〈参照第16.4款〉。

23.3同步扣分的标准:

23.3.1.1高度差在50厘米内………………………扣0.1--0.3分

23.3.1.2高度差等于或超过50厘米………………扣0.4--0.5分

23.3.3第10个动作完成后,两人没有同步落网(静止或反弹)扣0.2分〈参见裁判指南〉。

24.裁判长助理的职责

24.1试评期间,协助裁判长工作。

24.2在单人比赛中,运动员触及网以外的任何物体,向裁判长报告。

24.3在双人同步比赛中,监控2号蹦床。

单跳

A.总则

1.个人比赛

1.1单跳比赛包括四套自选动作〈团体比赛三套〉,每套由8个动作组成。

1.1.1单跳整套动作的特征:连贯、快速、富有节奏,从手到脚或从脚到脚的翻转,并且中间没有停顿或走步的动作。

1.1.2单跳整套动作应有前、侧或后不同方向的动作,并表现出控制身体姿态、完成动作和保持节奏的能力。

1.2预赛

1.2.1预赛包括两套自选动作,两套动作中的任一动作不得重复。

1.2.1.1各会员国举办的国内比赛,可自主安排两套自选动作中的第一套为规定动作。

1.2.2根据规则第1.2.2款和技术规程第4部分4.4.2.1款之规定,预赛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

1.3决赛

1.3.1个人决赛包括两套自选动作,两套动作中的任一动作不得重复;团体决赛包括一套自选动作。

1.3.2预赛成绩最好的前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见蹦床部分的第1.3.2款的规定。

1.3.3决赛按预赛成绩排序的相反顺序出场,见蹦床部分的第1.3.3款之规定。

2.团体比赛

2.1参加单跳团体比赛的运动员组成参见蹦床部分的第2.1款之规定。

2.2根据规则第1.2.1款之规定,各队每个运动员完成两套自选动作;根据规则第1.3.1款之规定,各队每个运动员完成一套自选动作。

2.3计分方法

2.3.1参见蹦床部分第2.3.1款之规定。

2.3.2在世界锦标赛和洲际此赛中,参见规则蹦床部分第2.3.2款和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4.4.1.2款规定。

3.----

4.优胜者

4.1总分成绩最高的个人或团体为优胜者。

在世界、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杯的比赛中,决赛成绩最高的团体或个人为优胜者。

4.2根据竞赛技术规程第10.3款之规定,授予运动员奖牌和名次。

5.整套动作

5.1每套动作由8个动作组成。

5.2根据规则第15.1款之规定,预赛中的第一套和第二套动作内部或之间,其动作均不得重复。

5.3根据规则第15.2款之规定,决赛中两套动作的整套动作内部或之间,其动作均不得重复。

5.4决赛中允许运动员重复预赛中的动作或整套动作。

5.5在世界、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杯的比赛中,除本规则第1.2款、第1.3.1款、第5.1款、第5.2款、第5.3款和第5.4款的规定以外,四套自选动作还必须满足下列特殊要求:

5.5.1预赛中的第一套(空翻套〉

5.5.1.1至少有3个转体不超过180度的空翻动作,其中之一必须作为整套动作的最后一个(第8个)动作。每违反一次规定,则依据规则第21.4.5款的规定,每位技术裁判员将按照裁判长的指示,扣1.O分。

5.5.1.2其余5个动作中的任何一个动作的转体均不得超过180度,否则,不计难度。

5.5.2预赛中的第二套〈转体套〉

5.5.2.1至少有2个转体至少360度的空翻动作,其中之一必须作为整套动作的最后一个〈第8个动作〉,另外,再做一个有转体或无转体的空翻动作。每违反一次规定,则依据规则第21.4.5款的规定,每位技术裁判员将按照裁判长的指示,扣1.O分;

5.5.3决赛(两套自选动作)

5.5.3.1至少有3个转体或元转体的空翻动作,其中之一必须作为整套动作的最后一个(第8个)动作。每违反一次规定,则依据规则第21.4.5款的规定,每位技术裁判员将按照裁判长的指示,扣1.O分。

5.6若一套动作少于3个,则计零分。

5.7整套动作的完成必须朝一个方向,但允许最后一个动作做反方向的动作。

5.8根据规则第17.5款之规定,整套动作必须以空翻结束。

5.9最后一个动作的方向如与整套动作方向一致,运动员必须在翻

腾板上起跳,并落在落地区内。否则,根据规则第21.4.6款之规定,由每

位技术裁判员,扣0.2分。

5.10不允许第二次试做。

5.10.1如果运动员在完成动作时明显受到干扰(器械或外界干扰),裁判长可允许该运动员重做。运动员的服装不能归为‘器械’的范畴。

5.10.2观众的吵闹、欢呼、掌声等类似性质的情形,不构成干扰。

6.运动员的服装

6.1男子运动员

•无袖紧身衣

•体操短裤

•白鞋或白袜

6.2女子运动员

•紧身衣,袖长不得短于臂长的2/3。

•白鞋或不能超过踝关节以上的白袜子。

6.3比赛时不允许佩戴珠宝及手表。但可以佩戴没有镶宝石的戒指。

6.4违反本规则第6.1款、第6.2款、第6.3款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轮比赛资格,由裁判长执行。

6.5团体

•参加团体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统一的服装。

•违反该规定将取消该队参加团体赛的资格,由裁判长执行。

7.比赛卡

7.1每套动作及难度值须登记在比赛卡上。

7.1.1在国际体联批准的比赛中,比赛卡只能用国际体联承认的术语或数字系统填写,否则将不接受(参见裁判指南)。

7.2比赛卡必须按大会组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交,否则,不允许运动员参赛。记录长负责确保在比赛前2小时将比赛卡交给难度裁判员。

7.3比赛卡上的动作和动作顺序,除最后一个(第8个)动作外,不允许改变。否则,如果运动员完成的整套动作有任何改变,难度裁判员将从其难度总值中扣0.2分(见规则第22.5款),并将动作变化处记录在比赛卡上。

8.单跳比赛的器材

8.1参见国际体联颁布的器材标准。

9.安全措施

9.1见技术规程第4部分中的5.2款。

9.1.1一名运动员允许有一名保护者〈教练员〉。

10.记录员和记录处

10.1参照蹦床规则中的第10款之规定。

11.仲裁委员会

11.1参照技术规程第7.8.1款和第7.8.3款之规定。

11.2在世锦赛、洲际赛、世界运动会、世界杯比赛中,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比赛并处理抗议;在FIG举办的其他级别的赛事中,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由裁判长行使。

B.比赛方法

12.准备活动

12.1参照蹦床第12.l款和竞赛技术规程第4.11.6款之规定。

12.2在预赛和个人决赛中,赛前准备活动允许运动员做两次整套动作的练习,团体决赛有一套准备活动时间。如果运动员无视该规定,多做一套动作,裁判长将通知每位技术裁判员从运动员随后比赛的得分中,扣除0.3分(见规则第21.4.1款)。

12.2.1在邻近训练馆里如果有相同的器械,可省去比赛前的准备活动。

13.动作开始

13.1裁判长发出信号后,运动员开始比赛。

13.2裁判长发出信号后(依据第13.l款),运动员必须在20秒钟内开始作第一个动作,否则,裁判长指示每位技术裁判员扣该运动员0.1分。

由于器材或其它客观原因而超过规定时间不扣分。具体由裁判长决定。

13.3只允许第一个动作使用助跳板,它可以放在翻腾板的任何位置或助跑道上。

13.4无论是否使用助跳板,第一个动作必须落在翻腾板上,尽管该动作可以在助跑道上开始的。

14.动作技术规格

14.1所有动作都要求双腿和双脚并拢,脚尖绷直。

14.2根据动作要求,动作可用团身、屈体或直体姿势完成。

14.2.1无转体的多周空翻只有在完成第一周空翻后,才允许身体姿势由直体变为团身或屈体,并且只允许改变一次。

14.3根据规则第14.7款之规定,除多周空翻在转体阶段的身体姿势外,团身和屈体姿势的大腿应靠紧上体。

14.4根据规则第14.7款之规定,除多周空翻在转体阶段的身体姿势外,团身姿势双手应抱在膝关节以下的小腿部位。

14.5双臂尽可能伸直,并紧靠身体。

14.6对身体姿势的最低要求:

14.6.1直体:上体和大腿的夹角大于135度。

14.6.2屈体:上体和大腿之间的夹角等于或小于135度;大腿和小腿的夹角大于135度。

14.6.3团身:上体和大腿的夹角等于或小于135度,大腿与小腿的夹角等于或小于135度。

14.7多周旋空翻在转体阶段,团身和屈体姿势允许改变,详见裁判指南(半团身和屈体转体姿势)。

14.8在一套动作中部出现的向后、不转体的单个空翻,并且空翻的高度与肩部持平或低于肩,不论其动作姿势如何均视为快速后空翻。

14.9以向后的单个空翻作为一套动作的结束动作,身体姿势无论是团身、屈体、直体,其空翻高度必须高于肩水平。

15.动作重复

15.1根据规则第1.2.1款和第5.2款之规定,除后手翻、快速后空翻、踺子动作外,预赛中的两套动作不得重复,否则,重复的动作不计算难度。

15.2在决赛套路中,除后手翻、快速后空翻、踺子动作外,不允许重复同样的动作,否则,重复的动作不计算难度。

15.3根据规则第14.2.1款之规定,空翻周数相同,但采用团身、屈体、直体的不同姿势完成或动作完成中姿势有改变,不视为动作重复。

15.3.1团身和半团身为相同姿势。

15.4 多周空翻〈两周或以上〉转体度数和翻转周数相同,如果转体在

空翻动作的不同阶段,则认为是不同动作(参见裁判指南)。

16.一套比赛动作的中断

16.1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况,视为动作中断:

16.1.1保护者触及运动员。

16.1.2动作出现走步或停顿。

16.1.3动作摔倒在翻腾板、有效落地区、落地区上。

16.1.4身体触及翻腾板以外的任何部分。

16.1.5除双手或双脚以外,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翻腾板。

16.1.6完成了没有翻转的动作。

16.2导致中断的动作,不评分。

16.3运动员只有在翻腾板上完成的动作,并用双脚落在翻腾板或落地区域,裁判员才给予评分。

16.4裁判长决定一套动作的最高分。

17.动作结束

17.1根据规则第18.1.1款之规定,整套动作结束时双脚必须落在翻腾板上或落地区域,否则,最后一个动作不计算。

17.2根据规则第21.3.2款之规定,最后一个动作结束后,上体应保持直立至少3秒,否则,按落地缺乏稳定性扣分。

17.3根据规则第17.2款之规定,最后一个动作落地后保持3秒,视为整套动作结束。

17.4根据规则第5.9款之规定,最后一个动作是向相反方向完成可落在翻腾板上,除此之外,最后一个动作必须从翻腾板上起跳落至落地区内。违反此规定,技术裁判依据规则第17.4款和第21.4.6款之规定,扣0.2分。

17.5整套动作(8个动作)必须以空翻结束,否则,根据规则第21.4.3款之规定,由每名技术裁判员扣0.5分(但在世界、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杯的比赛中,特殊要求除外,参照规则第5.5款)。

17.6出现附加动作,技术裁判员从总分扣1.O分〈见规则第21.4.4款〉。

18.评分

(评分时裁判员使用两种类型的分,‘A型分’,表示成套动作总的难度值;‘B型分’,代表每个技术裁判员所给的成套动作的技术分。一套动作的最后得分等于1A+3B)。

18.1难度值

以下列标准计算每个动作的难度值:

18.1.1只有以双脚落地的动作才给予评分。

18.1.2侧手翻没有难度。

18.1.3每转体1/2(180度)0.2分

18.1.4每个空翻〈360度〉0.5分

18.1.5前空翻一周或侧空翻一周追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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